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5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虞文君
审 判 员 赵 涛
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