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大庆市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舒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长秀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张春芳给付原告***货款213736.7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违约金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被告大庆市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的账户存款;并于9月6日划拨两笔存款共1.278287万元。
4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9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2019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剩余执行标的,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283执恢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民
审判员  邹秀文
审判员  尚桂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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