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凤,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谢俊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宝,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8月,申请人在银行帐户被执行时才得知此案,申请人有权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给付被申请人货款16万元及滞纳金67170元,二项合计227170元;依法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9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开庭前,一审法院给***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拒收。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向***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判决后,向***公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生效。***向本院申请再审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已超过申请再审六个月法定期限。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亚芬
审 判 员 伍 洋
审 判 员 王鹏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宇奇
书 记 员 孙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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