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民生国际B-2栋2单元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三街纬八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昊给付工程款1388913元,利息483111.52元,案件受理费216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卷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大为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