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艳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三街纬八路**。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且通过当事人提交的(2021)黑01民终64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为李艳雇佣的现场负责人”案件事实,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李艳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军志
审 判 员 米沧星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雅文
书 记 员 赵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