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艳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三街纬八路**。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且通过当事人提交的(2021)黑01民终64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为李艳雇佣的现场负责人”案件事实,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李艳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军志
审 判 员 米沧星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雅文
书 记 员 赵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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