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达市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1民初2249号
原告:***,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达市北部湾。
法定代表人:敖丙千,职务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宇,男,住安达市,系安达市XX街道XX书记。
第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淑荣,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人民政府在欠付第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6万元范围内直接将206万元工程款给付原告。2.要求安达市人民政府以20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684,950.00元,1-2项合计为:2,744,9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1月21日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龙新化工有限公司龙化广场社区维修改造工程,中标价为2,490,468.59元。2011年11月25日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方安达市社区统筹管理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2011年11月20日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社区统筹管理办公室签订龙化广场化社区维修改造工程的补充合同书,工程内容为:社区办公服务楼给排水及公园外小广场理石铺装等,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65万元。在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独立垫付了(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入的材料费44.46万元除外)该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资金。该工程于2012年5月竣工及验收合格后并投入使用。2016年经安达市审计局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为585万元。安达市社区统筹管理办公室将部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原告***。尚欠工程款206万元未支付。安达市社区统筹管理办公室系被告下属职能部门,故被告安达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给付责任。因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是安达市社区统筹管理办公室和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虽借用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并实际施工,但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学
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