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91民初11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海通家园居住小区C2号楼底层商服公寓楼1单元商服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百湖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西石油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代素红,该公司经理。
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百湖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黑0691民初111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阿斯兰小镇一期44号-1室房屋、大庆市阿斯兰小镇二期57号-2室房产予以查封。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阿斯兰小镇一期44号-1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阿斯兰小镇一期44号-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