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604执保172号
申请人:**,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898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3年3月30日,将被申请人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1822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二、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93313018182023000××××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898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