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民初3632号之一
原告:厦门霍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霞煌路19-23号(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蓝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
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6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景清。
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
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368弄389号仓山工业小区25号1#楼-6。
法定代表人: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霍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瑞电
力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霍顿电
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霍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
1461元,均由原告厦门霍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
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林振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代书记员 徐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