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3648号之一

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承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君,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仓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信义开发区综合楼酒楼**iv>

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董事长。

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