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3648号之一
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承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君,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仓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信义开发区综合楼酒楼**iv>
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董事长。
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