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149号之二 原告:**伟,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区。 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368弄389号仓山工业小区25号1#楼-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310614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Q6A0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伟与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伟于2023年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蓝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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