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2540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书记员  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