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财保10号
申请人: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919156XE,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
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8534P,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村。
法定代表人:董汝祥。
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2022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苗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