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兵六民监字第00001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区新三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五家渠市。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101团1连职工(原五家渠录权房屋修缮队业主),住五家渠市101团。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离退处合同工,住独山子。
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康都世纪花园。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大庆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4日做出的2013年农六法民一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八项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