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018号
原告: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047214203。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3528149C。
法定代表人:周来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王军伟,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王军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