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仙居县立顶安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4民初2199号
原告:仙居县立顶安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茶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立顶安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仙居县立顶安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73元,减半收取13686.5元,由原告仙居县立顶安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