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39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张齐鹏,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北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随波,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北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辽021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北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源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军审判员姚念杰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