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喀纳斯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1民初11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喀纳斯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旺海峰,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百花园路鑫津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栾晓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喀纳斯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喀纳斯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永魁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马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