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1民初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美丽峰路禾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栾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动费140,978.96元,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8元,减半收取计75.99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文婷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