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车志全、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民初964号 原告:车志全,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美丽峰路。 法定代表人:**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环保建设交通局,住所地喀纳斯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志全诉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环保建设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志全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志全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志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70元,减半收取5005.35元,由原告车志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