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7)民事裁定驳回325(某某).do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21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木工,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布尔津县美丽峰南路禾木办公楼(金津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栾晓波,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发生的争议应当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7.72元,减半收取1518.86元(原告***已交纳),于本案生效后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