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382执保39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冯平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冯平阳银行账户内存款6115182.6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2年1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的银行账户,以6115182.68元为限,实际控制总金额3606665.38元;
2、2022年1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的银行账户,以2508517.3元为限,实际控制总金额250851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2022)黔0382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