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82执5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5661854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14795。
法定达标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21)黔0382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4日登记立案受理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1.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143238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582元、保全费1736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098元。2022年1月1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尚未向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2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同日,本院解除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黔0382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