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2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平阳,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冯平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