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2民初884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147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中,原告****2021年12月25日死亡,经通知原告代理人后,原告的等待继承人未向本院作出明确(即未明确共有多少具体等待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本案涉及的财产?是否表明参加诉讼?)。故本案暂没有明确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