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盐津街道**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茅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茅坝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茅坝镇新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