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民终71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43844C。
法定代表人:左继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彤丹,女,1995年6月20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147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