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民初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博纬,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新政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学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新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县城秀谷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新发。
原告***与被告江西新政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政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政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或者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