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396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江西烨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阳明国际中心2栋11-12#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5133714XC。
法定代表人:刘金财,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西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8号1栋1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1091141N。
法定代表人:彭海英,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华神州,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烨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神州案外人异议执行之诉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4元,减半收取7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古露梅
书记员曾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