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原山东驰翔电气有限公司)、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3财保463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原山东驰翔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675536882C。
法定代表人:孔非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济阳路2326号58号(体委北5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9531334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