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494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驰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非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济阳路****(体委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定陶支行16×××78账户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49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