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驰翔电气有限公司)、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494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驰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非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济阳路****(体委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驰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定陶支行16×××78账户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49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