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菏某某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财保58号
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济阴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鑫城**楼iv>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经理。
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在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处的工程款4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在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处的工程款45万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许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