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05号
原告: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济阴路****(体委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95313341P。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