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静音了2326号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菏***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