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5058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50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已足额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20×××44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32×××04账户的查封;
三、解除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京江宁支行93×××14账户的查封;
四、解除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六合支行10×××61账户的查封;
五、解除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京江宁支行43×××81账户的查封;
六、解除被申请人南京金宁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方山支行47×××67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序
法官助理 葛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