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恒际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4889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鹏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恒际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际昌公司)、黄风森、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住建集团)、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住建集团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8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辰光鹏晖公司作为施工企业进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备案的施工工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恒际昌公司的送货日期重合,且项目所有的材料税票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均确认开给辰光鹏晖公司,结合送货驾驶员证人证言,原审法院认定辰光鹏晖公司为黄风森的实际挂靠单位理据充足。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炳忠 审判员  曲大鸣 审判员  郭彦民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