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运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2220号
本院在审理沈阳运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运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运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军
书记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