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4856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住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鹏晖)、黄风森及一审被告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9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江苏住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伟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谢炳忠
书记员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