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0932号
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9 874元。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解静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