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姚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春祥,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50511元和此款至2021年10月20日止利息1373464.3元及此后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用31634元本案执行费。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5744.79元本院已扣划,在诉讼阶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机动车(详见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按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的要求向本院提交申请,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744.79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红波
审 判 员 霍建亮
审 判 员 刘 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传科
书 记 员 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