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2514号
原告:***,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050985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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