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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8日,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691147465H,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