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某某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98号。
负责人:赵玉秋
委托代理人:史红卫,德州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韦建华。
被执行人: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惠大街1077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胜。
被执行人:王同良,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房常珍,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周立龙,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案外人:吴晗,满族,1993年1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同良、房常珍、周立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