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9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惠大街10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州恒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阎跞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