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3828号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楼505-1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