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388号之一
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北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97358M
法定代表人:周道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1410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人民陪审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