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97358M。

法定代表人:周道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荻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3151855L。

法定代表人:王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9628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471元,本案执行费55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到庭,传票等邮递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后无人签收,后经联系被执行人公司职工到庭接受调查。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4月13日、6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