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69304030H。
主要负责人:杨善喜,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北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9735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35772503J。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周道胜,男,1967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聚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CYK09K。
法定代表人:苏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周道胜、***、山东聚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卢 翔
书记员 鞠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