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程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财保194号 申请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北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9735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相程,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申请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程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九点阳光”026幢01**1501号(不动产证号: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6901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00000元。担保人日照市岚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相程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九点阳光”026幢01**1501号(不动产证号: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6901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4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让、赠予、抵押、租赁、毁损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