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6民初50号
申请人:*花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颖县人民路2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1746431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生于1963年7月1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第三人:淅川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解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6006042156C。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花蕊与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万秋实